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二)2020年10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咏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0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9)。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二)调整结果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十)2025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2024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5日。
(九)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1)。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0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0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以上公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9.26-0.13=19★.13元/股。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随着本次调整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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